字号:
大中小商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1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3700000214036 | 1.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 2.首次不罚。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本县内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无其他违法记录的。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2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3700000214037 | 1.招用人员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且系初次违反规定,认错态度较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的; 2.首次不罚。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本县内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无其他违法记录的。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3700000214038 | 1.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时间未超出一个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的; 2.首次不罚。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本县内一个年度报告周期内首次违反,无其他违法记录的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3700000214039 | 1.职业中介机构能够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建立服务台账并及时补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及收费情况,经查未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首次不罚。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本县内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无其他违法记录的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5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3700000214040 | 1.职业中介机构未向劳动者退还的服务费涉及人数较少,金额较低,经责令改正及时退还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2.首次不罚。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本县内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无其他违法记录的。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6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3700000214042 | 1.用人单位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经责令改正能够限期改正的; 2.首次不罚。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本县内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无其他违法记录的。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商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3700000214005 | 用人单位迫于生产压力,短期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并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延时工资报酬,取得劳动者谅解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2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 3700000214006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经责令改正能够主动整改,取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谅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3 |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3700000214022 |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经责令改正能够积极整改,限期补充完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商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3700000214011 | 1.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2.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约谈、失信惩戒 |
2 |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3700000214012 | 1.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教唆、威胁、诱骗未成年人就业的;2.单位或者个人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就业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约谈、失信惩戒 |
3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3700000214014 | 1.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2.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约谈、失信惩戒 |
4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14064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未成年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 |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约谈、失信惩戒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升级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