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天行审一听告〔2023〕133号
济南诺菲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关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要求说明情况的《函告》,截止至今你公司未来我局说明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我局拟对你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取得的注销登记予以撤销。
你公司及相关利益人有要求我局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听证,请在公告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李兴鹏 张艳
联系电话 :0531-81601530 0531-81601578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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