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联康药店等33家个人独资企业:
按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文件部署和要求,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莱芜市莱城区联康药店等33家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未依法纳税、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未发现经营痕迹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吊销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由投资人组织清算组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投资人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在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www.laiwu.gov.cn)、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本局一楼公告栏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莱芜市莱城区联康药店等33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单.xlsx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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