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南苗团商贸有限公司等256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或我局公告栏)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中发现济南苗团商贸有限公司等256户企业2020、2021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进行核查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已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在济南市历下区政府门户网站、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我局办公地址一楼公告栏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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